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7民初9927号
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0458075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培,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苍南县藻溪镇小学,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藻溪镇邮电路(公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27745839484U。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照,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苍南县藻溪镇小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苍南县藻溪镇小学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苍南县藻溪镇小学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苍南县藻溪镇小学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义乌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苍南县藻溪镇小学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