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富荣花园49栋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58995908。
法定代表人:陆祥亮,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西县承银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781089510A。
法定代表人:沈承银。
申请人安徽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西县承银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皖16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肥西县承银劳务有限公司依照该生效判决书偿还申请人安徽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总对总查控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人安徽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21.4万元未清偿。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6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柏永生
审 判 员 吕迎迎
人民陪审员 石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