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天鹅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万房居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4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建明,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鹏,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房居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莹,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中旅(南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苏庆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卉,女,瑶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玲,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州白天鹅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荧乐,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万房居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房居公司”)、原审被告广东中旅(南海)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广州白天鹅酒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天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6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962.74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员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起诉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万房居公司及两一审被告恶意串通,为规避政府限价及税收,获得非法超额利润,故意将精装房拆分为毛坯房和精装修两部分,分开收费,结合当时的房地产市场限价等调控政策及税收政策,可以认定装修实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组成部分,案涉房屋的总价款由约定的装修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购房款共同构成。同时,万房居公司及两一审被告为逃避惩罚及责任,又安排无装修资质且无经济承担能力的万房居公司与***签订协议,收取精装修费,之后又将装修工程交由白天鹅公司承包。因此,***提起诉讼是基于万房居公司与两一审被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万房居公司与两一审被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损坏国家利益。一审法院认为***的全部诉讼请求基于《中旅·天鹅公馆个性化定制设计装修咨询服务协议》而主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进行了实质审查,违反了法院管辖与受理的法律规定。再次,仲裁条款的约定只能针对***与万房居公司,而本案除了万房居公司,还存在两一审被告,该两一审被告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其中一审被告中旅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一审法院完全有管辖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将形式审查变成实质审查,并且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三、万房居公司在提出异议的时候,只递交了申请书,并没有举证。四、不是所有业主都有装修协议,未有装修协议的案件也依据装修协议确定管辖不合理。而且装修协议是格式合同,仲裁条款也是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无论是万房居公司还是广州固拉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系列案中的另案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固拉乐公司”)都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购房合同约定的是专属管辖,而装修协议约定的是仲裁,这样两种不同的方式排除了向其他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五、装修协议中对装修工期、装修材料、违约责任等内容未进行明确的约定,且万房居公司和固拉乐公司的装修方案是一样的,这都与常理不符。另外通过提交的发票、收据、特殊事项申请书等材料可知涉案房屋的总价款是两个合同的费用相加,房屋买卖合同和个性化装修协议实际就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相比装修协议,该合同是主要的合同,本案的管辖应按照该主要的合同进行确定。六、根据其他类似案例可知,虽然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但是仲裁条款只能够先抛开仲裁条款无效或者有效,或者是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从合同本身来看具有相对性,只能够约束合同当事方,它不能够约束合同之外的当事人的纠纷。
针对***的上诉,万房居公司答辩称:1.***认为仲裁协议可能排除对其他主体的这些权利的主张,其实仲裁协议它约定的只是一个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起诉,其实诉讼的模式和形式都是一样的。如果***认为其他的主体都对本案装修款的退还有相关的责任的话,其实***也可以通过仲裁把所有被认为有责任的主体都列为被告,或者是被申请人,甚至一些没有退款的义务,但是有一定责任的人,也可以列为第三人。仲裁协议的存在不影响诉讼权利的主张。管辖协议也无法排除***对于其他主体任何权利的主张。2.关于***提到装修协议过于简单或者说是格式合同、万房居公司和固拉乐公司的合同内容都高度一致之类的这些问题,其实已经是实体审查的范围,就不在本案形式审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基于***全部请求,都是基于装修合同主张这些事实。与这些事实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在本案的讨论范围之内。3.***的诉求是确认装修协议的无效而非确认商品房买卖协议,或者是其他合同的无效所以本身这两个法律关系就是独立的合同关系产生的诉讼,也是不同的诉,本身是不应该被合并审理。***的诉求基于装修协议无效,要求退还装修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应该由有仲裁条款的装修合同所约束,双方应到仲裁庭去解决本案的相关法律责任,而非法院。
针对***的上诉,中旅公司答辩称:***上诉请求涉及的装修协议不是中旅公司所签的商品合同,中旅公司不应该作为当事人。中旅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针对***的上诉,白天鹅公司答辩称:认同一审裁定,白天鹅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应该作为案件当事人。
二审期间,***提交了万房居公司和固拉乐公司的企业信息。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的问题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审查。
二审期间,万房居公司、中旅公司、白天鹅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问题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中,***与万房居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中旅·天鹅公馆个性化定制设计装修咨询服务协议》,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的诉讼请求均是对《中旅·天鹅公馆个性化定制设计装修咨询服务协议》相关条款的效力等内容提出的,而《中旅·天鹅公馆个性化定制设计装修咨询服务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相关诉讼请求应当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审查。一审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景诚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岱燐
书 记 员 朱夏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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