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6民初2399号
原告:陈冠华,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焕杰,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淮南市华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东锦城A-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29340J。
法定代表人:程波。
原告陈冠华诉被告淮南市华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冠华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冠华撤回对淮南市华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冠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冠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孟文
人民陪审员 刘传珍
人民陪审员 平纯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