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4658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华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上东锦城A-2303室。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华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年,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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