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5329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25303563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南市华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A-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2934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亿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俺区街道洞山东东路阳光国际城一期D座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2URFBPO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反诉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南市华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市亿能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反诉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2022年8月31日,本诉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反诉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反诉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按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淮南市华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5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205元,由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淮南市华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