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乐马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9976号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贵州乐马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乐马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乐马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乐马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乐马新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攀
法 官 助 理 吴 金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