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亨达宏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2财保11号
申请人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尔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毕节市亨达宏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黔西县。
申请人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毕节市亨达宏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保全在人民法院查询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毕节市亨达宏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8000元或价值38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同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114003900534253803的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福浩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其申请事由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且向本院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毕节市亨达宏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查询系统查询到的银行存款388000元或价值388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保全。
二、保全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