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2民初2284号
原告淮北鑫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淮北鑫武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北鑫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超芳
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