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04民初976号
原告淮北龙之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绅勤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和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德力
审判员 赵子安
审判员 刘桂侠
书记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