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3民初4851号
原告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涉及税务专业知识较强,需要委托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由于司法鉴定审计时间较长,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等待鉴定审计结果出来后,再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克武
法官助理 查雯雯
书 记 员 樊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