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5143号
原告:常州市润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21MAA3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红河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日用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WFWTYX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怀德北路23号。
经营者:***。
被告: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153147513U,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镇马鞍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4387069X4,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凤凰山新兴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润趣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20BJKH9U,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前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润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日用品商行、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州润趣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润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南大街***日用品商行、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顺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州润趣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润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