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县诚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481号之二
原告:和县诚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66532499C(1-1)。
法定代表人:马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舒城县张母桥镇马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15314751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县诚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世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县诚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诚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诚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2545元,合计2570元,由原告和县诚达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欧大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