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9执165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太湖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392854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83号附5号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5LAK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1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余款及质保金200355.13元及逾期利息、***行金、诉讼费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和3月24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16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泰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