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598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高牙村双宝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45039696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392854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恒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恒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市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