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7778号 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路82号、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鹿大道2988号11幢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0CTD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392854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8月1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岄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玖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锦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