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执保123号
申请人:库车***隔墙板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经营者:***,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库车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月峰,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涂攀,男,1991年7月0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申请人库车***隔墙板厂与被申请人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库车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月峰、涂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库车***隔墙板厂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库车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月峰、涂攀银行账户内494509元存款予以冻结。库车***隔墙板厂以494509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库车***隔墙板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库车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月峰、涂攀银行账户内494509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997元,由申请人库车***隔墙板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晏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