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库车盛捷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23执保19号

申请人:库车盛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华能商茂机电区B8-6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凌,新疆爱农律师事和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东城街道英阿瓦提社区幸福路**开发区企业公馆****。

法定代表人:汤新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库车盛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捷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捷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盛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18462.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盛捷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捷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盛公司银行账户内的118462.40元。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112元,由申请人盛捷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秀  风

审 判 员 罗     玉

审 判 员 艾尼瓦尔艾则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  理  萍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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