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23民初1108号
原告: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英阿瓦提社区幸福路65号开发区企业公馆A座10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第三人:新疆九晟恒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开发区幸福路65号企业公馆B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新疆九晟恒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