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初1080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恒(宁波)防水堵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42192742N。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俞岳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高明,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4048924-4。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3-1)**iv>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陈啸晓,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31057638X4。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v>
法定代表人:黄四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就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浙0203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浙02民再4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依职权对管辖权审查后认为:被告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但本院不具有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班发伟
人民陪审员 陈华春
人民陪审员 洪锡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林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