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宁波)防水堵漏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恒(宁波)防水堵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晓,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恒(宁波)防水堵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岳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高明,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四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恒(宁波)防水堵漏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3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金米

审判员  何传兵

审判员  刘磊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云剑

书记员朱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