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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恢767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宁波)防水堵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42192742N,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668号912室。
法定代表人:俞岳峰。
被执行人: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3404892449,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6号(3-1)-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恒(宁波)防水堵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格兰盛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17)浙0203民初4652号已被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恢7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张严
审判员顾财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应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