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华人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国华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三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7928号之一
原告:广东国华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城中工业园正隆一街11号华宇实业有限公司车间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2513718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三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学前东路789-8028,组织机构代码3312390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国华人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无锡三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科技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科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国华人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元减半收取为57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73.5元,由广东国华人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姜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