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民终4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中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仓基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中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志高2007年11月进入中石公司工作,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金。2015年4月1日,***签署《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与昆山市中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的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转到昆山市中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二、***继续在昆山市中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班至2015年9月底,工资按原标准发放。三、2015年10月1日起,昆山市中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不再承担**高工资,***的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由其自行处理。
后因双方产生矛盾,***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333元;2、支付2008年1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用34337元;3、支付2015年高温费800元;4、支付因毕业证丢失导致的可预见损失159000元;5、支付因毕业证丢失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该委作出裁决:一、中石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为***报销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差额535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高不服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银行卡账户明细、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中石公司向**高支付自2008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17169元;二、判令中石公司向**高支付其垫付的档案保管费用600元;三、判令中石公司向**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667元;四、判令中石公司向**高支付2015年夏季高温费800元;五、判令中石公司向**高支付因将其毕业证丢失,对***造成的可预见损失159000元;六、判令中石公司向**高支付因将其毕业证丢失,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石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认为其一直上班至2015年9月,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石公司则认为***退休后未上过一天班,当时出于照顾***故将工资发至9月份。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双方之间自**高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故***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志高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争议及高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
关于***要求中石公司向**高支付其垫付的档案保管费用600元未经仲裁程序处理,原审法院不予理涉,因毕业证遗失导致的损失159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理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宣判后,**高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上诉人的监理工程师证可使用至65周岁,上诉人仍在被上诉人处上班,且2015年3月9日,双方继续签署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被上诉人单方降低上诉人的工资甚至无故停发,故其行为显然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46667元。2、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虽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但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另行自愿形成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营运合同赔偿金46667元、2015年高温费800元。
中石公司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高于201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故其与中石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终止,***亦不再具备劳动者资格,故其上诉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高温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