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23民初1468号
原告:安顺大山顺意租赁站,住所地:镇宁自治县双龙山街道大山哨村双山坝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3MA6G0T2N2Y。
经营者:***,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现住镇宁自治县。
被告:贵州省金铭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盘州数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L603Xueyong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大山顺意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金铭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顺大山顺意租赁站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大山顺意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顺大山顺意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