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铭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金铭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区锦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申17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盘州数字大厦1612-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L60X3J。
法定代表人:吴世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曲靖市麒麟***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曲靖市麒麟区建宁街道麻黄七村火车站背后油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KLYTE20。
经营者:唐鑫,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810563757。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661822。
申请再审人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建筑材料租赁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代艳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唐丽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训
书记员严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