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铭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3075号
原告: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盘州数字大厦1612-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L60X3J。
法定代表人:吴世华,系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410594629。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婷,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2011172698。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10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1164X8(5-1)。
法定代表人:陈典华,系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男,199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第三人:杨启英,男,1964年10月3日生,侗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启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元,由原告贵州省**时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亚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罗勰
书记员王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