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冀0902执685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振平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6日向第三人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也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5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郝金涛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书 记 员 杨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