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3民初186号
原告:东光县力兴五金电料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建设大街**。
经营者:林俊芬,女,汉族,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柴伟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沛沛。
原告东光县力兴五金电料门市部与被告河北大元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东光县力兴五金电料门市部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光县力兴五金电料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光县力兴五金电料门市部承担。
审判员 韩福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