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57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德令哈市。
被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89号4号楼2单元11层2112室。
法定代表人:金菊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青海达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福源小区2号楼4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甘肃省永登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达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