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140号
原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8N6Y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BC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宁张公路29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MA754DMG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6元,经审批后,全部退回原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石 磊
人民陪审员 **有
人民陪审员 杨 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何 璐
书 记 员 张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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