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4140号 原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8N6Y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WBC5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宁张公路29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MA754DMG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6元,经审批后,全部退回原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石 磊 人民陪审员  **有 人民陪审员  杨 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何 璐 书 记 员  张 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