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8299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金宏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村66号。
经营者:***,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1号3号楼111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金宏建材租赁部诉被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金宏建材租赁部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438.3元存款或其他财产,并提供被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账号:×××)。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金宏建材租赁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以上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编号:PZPP23630101040000000445)。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金宏建材租赁部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1438.3元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海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1438.3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7元,由原告西宁市城北区金宏建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