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基建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城基建业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9692号 原告:江门市城基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永盛路89号1幢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UN8UP4H。 法定代表人:梁京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去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二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王**冰。 原告江门市城基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城基建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城基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71元(原告江门市城基建业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城基建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