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23民初2193号 原告:***,女,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系***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振兴***国际43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QWKC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茆**,被告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08237.35元。事实和理由: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和县姥桥镇姥下河村委会**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工程。2019年8月26日,***骑人力三轮车通过**村路口,因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路口洒水堆土,路面因土堆形成S型障碍且洒水湿滑,致***滑撞土堆而翻车倒地受伤。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修路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封闭道路等,其过错行为造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事发路段的水泥路是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事发时已经施工完毕,因为道路刚施工完毕需要养护,为了防止重载车辆碾压道路,就在道路上错开堆放两堆土,以方便电瓶车和三轮车的出入,在土堆前还放置了一块写有“道路施工,禁止通行”的警示牌,并在土堆的周围和道路的两侧拉了彩旗,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事发后警示牌不见了;如果事发当天***下车把三轮车推过这段路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自身存在过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5日,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姥桥镇姥下河村委会订立施工合同,由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姥桥镇姥下河村委会**自然村道路路面硬化工程,至2019年8月26日,混凝土路面已施工完毕,为了养护道路防止重载车辆碾压,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道路上堆放了两堆土,并在土堆上及事发路段两侧设置了彩旗。2019年8月26日,***骑人力三轮车在此处通行时,因避让土堆致三轮车侧翻至路边沟中,***受伤。***受伤后曾先后至含山**骨科医院、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姥桥镇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髁粉碎性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脸颊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3天,支出医疗费48360.95元。***受伤后,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了***1万元。2020年4月7日,安徽华泰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医疗费为8000元-10000元。 对***因伤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为48360.95元。 2、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9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3天,按每天30元计算,确定为390元(13天×30元/天)。 4、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的营养期为90天,按每天30元计算,确定为2700元(90天×30元/天)。 5、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的护理期为90天,参照2019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35.5元计算,确定为12195元(90天×135.5元/天)。 6、误工费。根据鉴定结论,***的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020年4月6日,为224天,***为农业人口,鉴于其受伤时年龄较大,本院酌情按每日100元计算,确定为22400元(224天×100元/天)。 7、交通费。根据***及其必要陪护人员的就医、司法鉴定的实际需要,酌定为1000元。 8、残疾赔偿金。***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定残时已年满69周岁,按照安徽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为86717.4元(37540元/年×11年×21%)。 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为209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在本案中因伤致残,其精神上受到伤害,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与其伤残等级相适应,本案确定为14000元。 上述1—8项合计为198853.35元。 本院认为,事发时案涉道路正在养护尚未投入正常通行,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置了安全通行提示,在土堆上及事发路段两侧设置了彩旗,***驾驶非机动车在事发路段通行时,该路面处于下坡状态,且事发时是白天,其未尽安全通行义务,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自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养护道路而在事发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土堆,其虽设置了彩旗予以安全提示,但未能防止损害的发生,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确定由***自行承担70%责任,由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的上述损失198853.35元,由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30%,为59656元,扣除已给付的1万元,应再赔偿49656元。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在给付***1万元时,双方曾约定此后无涉,但未就此举证,且***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6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由原告***负担1685元,由被告马鞍山远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勇 附:法律文书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