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3195号之一
原告:日照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钢铁配套产业园区北片区海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L9PG11。
法定代表人:张惠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张马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W83R98。
法定代表人:苏同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日照民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日照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存委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