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执9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3门402。
法定代表人: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熔,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中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9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调解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22500元,双方全部款项结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本调解书第一条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需另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以未付部分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款项连同上述经济损失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17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37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137元,被执行人负担41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19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9年3月20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22日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6日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19年6月13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作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作查封,但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大琨
审 判 员 朱 钢
审 判 员 刘家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涂睿祥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