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执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3门402。
法定代表人:于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中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9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彩涂板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津A×××××号、津B×××××号、津B×××××号、津B×××××号、津F×××××号、津H×××××号、津G×××××号、津H×××××号、津A×××××号、津J×××××号、津K×××××号、津B×××××号、津B×××××号、津A×××××号、津A×××××号、津G×××××号、津K×××××号、津M×××××号、津A×××××号、津C×××××号、津F×××××号汽车。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大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涂睿祥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