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睦华里小区业主大会与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6民初3545号
原告: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睦华里小区业主大会。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边洪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该小区业委会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钢,该小区业委会成员。
被告: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怡德路47号。
法定地表人:康斌,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市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大道19号105-4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齐兴,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罗平道6号3门402号。
法定代表人:于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睦华里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睦华里业主大会)与被告天津市瀚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隽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睦华里业主大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睦华里局部屋面防水维修竣工工程量确认清单》无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被告一提出对原告的15栋楼屋面进行防水维修,并自行找到被告二向其提供了相关数据,被告二提出了初步预算等。后经被告一上报红桥区物业办。2018年6月4日被告一要求原告出具《委托书》,授权权限为代为办理房屋维修资金申请手续,同时表述项目这两天就招标了。2018年6月12日后经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一才表述工程已经招标完毕并已经完工,监理从未到过现场等。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提供招投标文件等资料,要求被告三提供监理日志等文件,但两被告至今拒绝提供。原告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属于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工程,牵涉到睦华里上千户住户的切身利益。而本案的被告一与被告二无视法律,存在严重的围标、串标嫌疑,严重违反《招投标法》,且恶意串通,侵害上千户住户的利益,被告三属于工程监理单位,却从未到过现场,未尽到监理责任,存在严重过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就上述事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须经全体业主法定多数同意,现经本院查明,原告睦华里业主大会起诉尚未经全体业主法定多数同意,故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睦华里小区业主大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原告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睦华里小区业主大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墨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