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953号 原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大通时尚花园16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东街4-3-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南道南侧中南广场(东区)2号楼-3-19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通顺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与南仓道交口东北侧绿岛家园67号楼C座2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惠安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通顺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天津大通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