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6执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裕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寿昌大道南侧中厚新苑小区9、11号楼1层西44号及2层40-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8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裕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该公司就本案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涉案很多且均未执行到位。该公司申报的财产为民生公益性工程及设备不宜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供排水集团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已通过微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及财产调查、惩戒措施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