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裕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寿昌大道南侧中厚新苑小区**楼****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审第三人:武威市供排水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体育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裕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武威市供排水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12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裕阜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事实和理由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应同时满足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综合认定由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受***雇佣,在武威市供排水集团公司污水处理厂建筑工地施工,从塔吊吊篮中甩出坠落受伤,系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甘肃省武威市××区,在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湖北裕阜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湖北裕阜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