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2执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青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碧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80074006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侯长江。
申请执行人湖北青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侯长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3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9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侯长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8月13日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本院电话追记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青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33090元(含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及2018年2月3日至2018年5月23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岑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冷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