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

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406号
原告: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普惠路80号1号楼2单元6层6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1800元及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18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人***因发放工资需要向建设公司借款现金人民币91800元,借款人在填写借条时已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到***、***、***等人手里,借款人愿意均分6期支付给建设公司,每期还款日为每月28日当天,本借条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建设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人***因发放公资需要向建设公司借款现金91800元,借款人在填写借条时已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到***、***、***等人手里及银行卡上,本人愿意均分6期支付给建设公司,每期还款日为每月28日当天,本借条履行过程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借条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地:郑州市东风南路创业路绿地之窗云峰A座607室。
庭审中原告称,2019年8月份,被告***为向其雇佣工人发放工资向原告借款,原告答应后在2019年8月份总共向被告指定收款工人代发放工资125680元,被告***在2019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在2019年8月3日出具借支单。在2019年8月25日原被告对承包工程进行结算,总计工程价款41605.92元,扣除被告***借款8000元,尚余工程价款33605.92元。在2019年8月28日原被告通过对工人发放工资及工程尚余总价款对账后,将原告代发被告雇佣工人的总工资125680元,扣除工程尚余总价款33605.92元,被告对剩余余92074.08元,向原告出具91800元借条一张,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任何借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份、2019年8月25日《***完成工程量》确认单一份、2019年8月3日***向原告出《借支单》原件一份、银行转款回单截图一张、银行手机转账回单截图4笔4张、***提供的***、***、***等人的考勤表及上述等人出具的收到中闵铁洪建设公司替***垫付款收条原件及身份证明共21张、***现金收款图片1张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建设公司借款91800元,有借条为证,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借条约定被告愿意均分6期支付给建设公司,每期还款日为每月28日当天,原告称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过任何款项,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1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虽约定还款期限,但未约定每期需偿还借款金额,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并应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诉请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不明确,不具体,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18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彭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