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6895号
申请执行人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普惠路80号1号楼2单元6层6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关于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亦未向法院说明情况;
二、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10日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0年6月11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原因;
五、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9日、6月1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及公积金信息;
六、于2020年6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8月1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提供不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