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

中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3918号之三
原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80号1号楼2单元6层6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127440Q。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灿锦,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垂民,系公司案涉项目实际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柳路73号柳园口乡人民政府北三楼3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5709494E。
法定代表人厉锐彬。
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EB80M。
法定代表人薛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卓,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登望
人民陪审员  于书森
人民陪审员  许双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