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铁洪建设有限公司

中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3918号之一
原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80号1号楼2单元6层6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127440Q。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灿锦,河南时代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EB80M。
法定代表人薛建国。
被告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京国贸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5709494E。
法定代表人历锐彬。
原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封豪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郭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