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4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志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红,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80号1号楼2单元6层6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127440Q。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闽**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