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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WFBOGOR,住所地**港市海州区学院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康。
被执行人:**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706ME2369152M,地址新浦工业园新陇村前郎组。
法定代表人:王彭。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23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2年4月19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9月6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5件。
2022年4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022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9月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7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022年9月6日,因被执行人**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民委员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案执行标的为26347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3852元,己扣缴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程秀峰
书 记 员  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