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恢1519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
法定代表人:周小康。
被执行人:**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民委员会,,地址新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浦工业园新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1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6执恢15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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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杜秀丽
审判员 万路遇
审判员 尹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柳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