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破申87号
申请人:天津誉竣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天津誉竣砼搅拌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誉竣砼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誉竣砼搅拌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誉竣砼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